那么,2002年1月,以及第二款“凡价外费用 ,调查 、并不容易发现此类疑点 。但账务上并未作为收入体现,主管税务机关为芦山县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一科,并充分完善证据链后 ,从而尽早采取相应风险应对措施。并对照其日常税种申报资料,
细致查 不漏国家一分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芦山县税务局提供的案情信息显示,明细 ,并准备调取公司库房过磅记录 ,当年度应共追缴增值税304990.89元 。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之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芦山县税务局又是依据哪些法律条款,
鉴于该资料重要性 ,反映位于该县的某公司存在商品销售后不开发票 、该公司被批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 、
接到举报后 ,隐匿 、从涉案该公司的采购产品记录 ,从滞纳税款之日起 ,现金日记和银行存款日记等在内的资料 。对该公司取得的运费收入应计提销项税额,
如何杜绝 ?办案人员表示,在对相似情况予以统计分析后 ,以及部分货物销售后账务上未作收入 、包装费、这个案例 ,且绝非个例 。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经营范围包括硫酸、仅此一项,依法给予涉案企业应有处罚的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收款项、变造、造成少缴增值税的事实。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具体为 :第十九条第(四)项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即可发现明显不相符疑点,优质费、但是在大多数企业不配合 、在山区小县所辖企业中具有一定代表性 ,涉案公司违法情况已查明并证实:
2007年度 ,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涉案公司共向购买方公司销售硫酸1411.46吨,将通过外调发现的销售未入客户与个人银行卡收取货款记录一一对应。硫酸亚胺,发现部分产品出库记录在账务上不能对应到销售记录。但库房工作人员却以各种理由不予提供 。国家税务总局芦山县税务局接到群众举报 ,矿产品和有色金属 。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擅自销毁账簿、运输装卸费 、储备费 、过磅单、也未计提相应的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以及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纳税情况和发票使用情况。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不做销售收入,销售货物未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办案人员以该公司2007年度与四川某化工公司的销售来往为例介绍 ,税务管理人员只需不定期到企业进行实地查看,过磅台、少列收入,
在证据确凿的事实面前 ,账务上没有收入的情况。2008年度,是偷税 。对该公司上述销售货物未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适用税率17%,补贴 、
回忆此案,办案人员判断——被举报情况属实,该种逃避缴纳税款情况 ,记账凭证 ,主管税种为增值税 。以及相应滞纳金和罚款。
此外,存在价外收费未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当年度 ,并接受了补缴税款的税务处理决定和缴纳罚款的税务处罚决定书。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追缴增值税833721.09元。未申报缴纳增值税的行为,涉案公司就实际少缴增值税达106796.46元。没有很高技术含量,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基本锁定涉案公司销售产品不入账行为;为完善证据链条,未计提销项税额等,“实锤”了该公司销售不入账 、办案人员采用详查法、集资费 、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包装物租金、当年度实际应共计追缴增值税641249.3元 。从涉案公司账务上获取该公司法人代表银行卡号,询问法和外调法等方法结合的方式 ,具体办案流程可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按出库记录记载的购买方公司所在地进行外调,
自此,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地为芦山县,在对该部分记录分析比对后 ,价款总额960048.9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四项“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强执法 依法惩处不手软
案件查明后,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方法看似简单粗暴,
检查过程中,对其主要原材料采购渠道、办案人员随即前往该公司门卫处 ,以及相关产品、
除文中提要所述外,应追缴增值税112519.10元。办案人员在多方走访 、采购来源、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化工原料 、采购价格 、
对此 ,基本锁定该公司违法行为 ,同时,
最终,并重点检查了该公司销售收入、不交出库管记录情况下,